避免重复征收是资源税落地关键
文章来源: 撰写时间:2020-07-17作者:马春红
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征求资源税征管意见,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、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。由于矿产资源类企业通常位于产业链上游,制定出台防止资源税重复征收的措施,有助于推进降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也是实现资源税真正落地的关键所在。
税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和执行,要想真正落地,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好服务,就需要企业的全力配合,而符合 企业实际情况的资源税征管方式,避免重复征收给企业造成负担,对完善税收征管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、更好服务广大纳税人、巩固复工复产的良好局面,特别是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资源税法的税收遵从度,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
以黄金矿山为例,目前资源税征管的主要痛点和难点在于,资源税和 权出让收益的经济内涵关系尚未理顺,存在重复计收。改革前,黄金探矿权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申请在先方式取得,出让环节无需有偿处置,主要通过开采环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;改革后,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,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包括了国家所有者权益。
实际情况是,很多地方的有关部门以税收是国家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体现为由,认定仅有 权出让收益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途径,导致税费计征重叠。例如,山东两家金矿在改革后矿产资源税费负担较改革前最少分别增加85%、40%,金额涉及数十亿元,企业根本无法承担,资源税谈何落地实施呢?
根据《资源税法》配套立法要求,必须更好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,确保税负水平总体平衡和优惠政策连贯性,同时注重政策导向,遵循矿种规律性,体现税负相对公平。而避免重复征收就是税负平衡的关键所在。
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矿产时,有多元多种的经营方式,明确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、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,以确保不重复征税,保持税收中性,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,就为《资源税法》更好地落地实施提供了可能。
《资源税法》能否在今年9月1日后顺利执行,还需要税务部门、自然资源部门等多方配合、调研,也需要 人多提意见。希望资源税征管方式为矿企减税降费的落地见效提供更大支撑。